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八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八九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沈淑櫻
- 訴訟代理人
- 蔡本勇律師
- 被告
- 和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泰
- 參加人
- 式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秋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勝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和村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T/C紡織用紗,兩造約定每件紗之單價為一萬元,至九十年二月止,原告交付被告紡織用紗共一五二.六八件。原告於九十年三月間向被告請求給付尾款八十一萬一千一百五十七元,被告竟藉詞原告交付之紡織用紗有瑕疪,未得原告同意,即自行扣留五十萬元貨款,原告屢次請求被告與加工系爭紡織用紗之參加人式東有限公司出面共同協商解決,但無法達成協議,爰提起本件訴訟,並將訴訟告知參加人。
(二)被告則以:原告交付之紡織用紗摻有雜質,織布染整時雜質部分無法染色,伊賣給訴外人銀億布業有限公司(下稱銀億公司)的布匹,因有上開瑕疵,遭銀億公司扣款五十萬五千九百元,且伊布廠內尚堆置很多胚布未能出貨,損失慘重。原告交付之紡織用紗因有瑕疵,故伊主張減少價金五十萬元,且原告也有同意扣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參加人陳述:被告主張物有瑕疵,其正常處理程序及方式,應係發現物有瑕疵時,即通知參加人及原告會同勘驗標的物,以確認瑕庛原因及數量多寡,俾便釐清責任歸屬。詎被告竟捨此正常程序不為,反將相關貨品大部分均賣出後,始主張物有瑕疵,並拒付尾款,所為顯有違誠信。被告應證明原告交付之紡織用紗存有瑕疵,否則所為主張即屬無理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程序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參加人為原告加工紡織用紗(即二股紗撚成一股紗),此為兩造及參加人所共認,系爭紡織用紗如有瑕疵,參加人對原告即負有瑕疵擔保及損害賠償責任,且經原告告知訴訟,故應認參加人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首揭規定,其參加訴訟即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紡織用紗,被告於應付尾款中自行扣留五十萬元未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出貨查詢單為證,被告對此不為爭執,故堪信為實在。惟查:原告出賣予被告之紡織用紗,經被告織布染色後,有部分緯紗因摻有雜質而無法染色,業據原告提出無法完整染色之布匹一只附卷可憑;又證人即銀億公司職員盧美絨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和村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交付的布發現有色紗,未出櫃的貨,成品布有做修紗,胚布有作雙染,其他已出櫃的成品布則被客戶扣款,這些布客戶也沒使用,合計被扣款新臺幣五十萬零五千九百元,另外有些胚布放在和村公司倉庫內,銀億公司拒絕受領該批貨品等語,並有銀億公司遭客戶扣款之明細一紙在卷足稽;再原告之員工王子星亦陳稱:「九十年三月間,和村公司有通知勝義公司賣的紗含有雜質,我有到和村公司看過,我有拿給式東公司的謝先生看」;而被告織成之胚布無法出貨,現堆置在被告倉庫中,亦經本院到場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可查,並有被告提出之照片三幀在卷足參。又此瑕疵之發生,應係於撚紗(即二股紗撚成一股紗)過程中摻入其他雜紗而造成,亦為兩造所共認。由是可知,被告辯稱原告所賣之紡織用紗摻有雜質,以致被告所織之布匹無法完全染色,因而遭銀億公司扣款等語,足堪採信。
(三)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又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五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出賣之紡織用紗既存有前開瑕疵,以致被告織成布匹後遭客戶扣款五十零五千九百元,及尚有大量胚布因無法使用而堆置在倉庫,被告因而所受損害,顯然超過五十萬元甚多,故其主張減少價金五十萬元,並自應負尾款中逕為扣抵,應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五十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本訴經敗訴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