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朝宗 李建明 被 告 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棋良 訴訟代理人 楊志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簡易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