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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二三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朝宗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明
被告
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棋良
訴訟代理人
楊志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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