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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二九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巨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在台中縣大甲鎮○○里○○街八號使用高壓電力用電(電號00-00-0000-00-0),積欠原告民國九十年二月及三月份電費共計新臺幣二十五萬三千四百四十三元,經原告派員屢催並限期繳付,被告仍不清償,爰提起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業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在卷。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五萬三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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