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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五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
日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梁文中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九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東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稼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八十九年五月間,以東稼公司之名義向原告訂購貨物,而原告依約交付契約約定之貨物後,被告給付原告面額新台幣(下同)七萬二千元之支票一紙,詎料原告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嗣後,原告屢向被告催討,被告皆藉故推託拒不付款。原告只得依法對東稼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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