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偉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群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訂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 前,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向被告購買冬季服裝一批,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二 十九萬六千九百二十二元,並預先支付被告二十一萬元整作為貨款預付之訂金 。嗣因該批貨品經原告檢查後,發現部分貨品未符合雙方約定之品質,原告隨 即將瑕疵部分予以退貨處理,而未退貨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