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八號
- 原告
- 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即信誠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即信誠工程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原告購買工程材料一批,總價新台幣(下同)三十萬二千六百七十元,原告已依約交貨並經被告驗收無誤,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十六萬七千八百零四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未於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