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即信誠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即信誠工程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原告 購買工程材料一批,總價新台幣(下同)三十萬二千六百七十元,原告已依約 交貨並經被告驗收無誤,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十六萬七千八百零四元未清償 ,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未於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