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三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麒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毅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九萬一千六百三十元,折合銀元一十六萬三 千八百七十六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千六百三十九元,折合新臺幣四千九百一十 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四千八百七 十二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