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0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0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周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景科 被 告 詠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振裕 被 告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福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由被告詠龍食品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背書,詳如附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