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二二號
- 原告
- 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何為
- 訴訟代理人
- 胡昇寶律師
- 被告
- 甲○○○○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水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執有訴外人乙僑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僑公司)所交付由被告甲○○○○械有限公司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四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均遭退票,爰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自認系爭支票為其簽發,但以該四紙支票是因生意往來而開給乙僑公司,支票跳票後,伊與乙僑公司協議各自負責週轉對象之債務等語,資為抗辯。
三、法院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