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五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五九號
- 原告
- 昇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梧
- 被告
- 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金額,及自如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金額,及自如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陸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肆佰玖拾陸元。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有限公司、甲○○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依序分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依序分別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