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七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七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根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陳秀滿
- 訴訟代理人
- 何福家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第三人許敏雄之薪資債權新臺幣(下同)十五萬零三百元,應由原告收取,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甲○○主張訴外人許敏雄積欠原告十九萬零三百元,原告乃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許敏雄對被告根順股份有限公司應領之薪資及許敏雄之動產,本院以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八五五號執行命令,命被告應給付許敏雄之薪資在三分之一範圍內交由原告收取,嗣後法院將許敏雄遭查封之汽車拍賣並由原告承受,僅受償四萬元,仍餘十五萬零三百元尚未清償。而原告又向被告收取前開扣押之薪資債權,但遭拒絕,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逕向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