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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九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九一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強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佐翰
訴訟代理人
劉 喜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重佑新臺幣二十一萬二千元,及給付原告乙○○二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八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原告張重佑、乙○○於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二、三月間,經被告之工務江政河介紹,承攬被告定作之「磺溪書院工程」,江政河並向原告表示「我的老闆是強力公司」等語,而被告方面亦未對原告表示江政河非被告公司人員,甚至對原告表示若有工務問題找江政河解決即可等語,其間原告乙○○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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