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九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九一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強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佐翰
- 訴訟代理人
- 劉 喜 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玉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重佑新臺幣二十一萬二千元,及給付原告乙○○二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八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原告張重佑、乙○○於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二、三月間,經被告之工務江政河介紹,承攬被告定作之「磺溪書院工程」,江政河並向原告表示「我的老闆是強力公司」等語,而被告方面亦未對原告表示江政河非被告公司人員,甚至對原告表示若有工務問題找江政河解決即可等語,其間原告乙○○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