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一號
- 原告
- 甲○○○○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燃輝
- 送達代收人
- 謝宗明
- 被告
- 榮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七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