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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О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О七號
原   告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開宇
右原告與被告富帝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陸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捌佰零肆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
五元,尚有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玖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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