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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開宇、藍綉鳳

  • 原告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帝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一一號 原   告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開宇 被   告 富帝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綉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二千一百五十七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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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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