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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一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一七號

原告
芳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原為原告公司之業務經理,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被告分別以原告名義與訴外人溫靜玉、鄭彩玉簽訂「牛媽媽牛肉麵餃子館加盟店」協議書,並於同年十月六日及十九日向溫靜玉收取新台幣(下同)五萬元及於同年月十九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五日止陸續向鄭彩玉收取十萬三千元。被告又於八十九年十月底以原告名義向訴外人達摩山莊收取便當款七萬四千元。合計被告共以原告名義收取款項二十二萬七千元。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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