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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四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四四號

原告
石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一
被告
甲○○即陳登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及均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及均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提示日經提示不獲兌現,為此本於票據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及均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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