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五五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五五號

原告
亞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明
訴訟代理人
吳九如
被告
甲○○即台達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伍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間委託被告代為生產計時器加工,原告因而積欠被告貨款計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零六百八十三元,嗣因原告公司營運停滯,為保障往來廠商之權益,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