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八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八三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鈞
- 送達代收人
- 蘇昭丞
- 被告
- 華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耀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叁拾陸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