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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訴字第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訴字第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昶茂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乙○○原姓名
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右項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被告昶茂實業有限公司敗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昶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昶茂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乙○○(即黃啟淵)持被告昶茂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五萬八千元之支票四紙(下稱系爭支票)向伊借款,被告乙○○並簽發承諾書一紙,承諾如系爭支票遭退票乙○○願無條件負清償責任。詎系爭支票屆期伊經於附表所示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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