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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一一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
世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意忠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五十三元,折合新臺幣一百五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百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3、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簡 賢 坤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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