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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張清洲

  • 當事人
    協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О五號 原   告 協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勝 訴訟代理人 陳駿育 被   告 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起因業務上所需,陸續向原告購買貨 品,共積欠原告貨款新台幣(下同)五萬一千一百四十三元,原告屢次催討, 被告等均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四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得視同自認,依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清償貨款五萬一千一百四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 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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