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九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九四號
- 原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吳瑞倉
- 被告
- 東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以受託運送貨物為業,被告為原告之運費月結客戶,其中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至四月份份運費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七千一百零一元、九千四百六十七元、七千七百三十元、三千八百五十一元,合計共二萬八千一百四十九元。為此,爰依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運費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