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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九四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吳瑞倉
被告
東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以受託運送貨物為業,被告為原告之運費月結客戶,其中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至四月份份運費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七千一百零一元、九千四百六十七元、七千七百三十元、三千八百五十一元,合計共二萬八千一百四十九元。為此,爰依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運費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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