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三一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三一六號
- 原告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李中平
- 送達代收人
- 王堉苓
- 被告
- 東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略稱:被告自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四月間起委託原告為其運送貨物,因被告遲延受領貨物,上開貨物經存置於倉庫內,共積欠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