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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三一六號

給付倉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李中平
送達代收人
王堉苓
被告
東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略稱:被告自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四月間起委託原告為其運送貨物,因被告遲延受領貨物,上開貨物經存置於倉庫內,共積欠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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