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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六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王嘉麒
訴訟代理人
周宜坤
被告
庭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王美惠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庭威有限公司所簽發之票載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票號RB0000000號,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面額新台幣六萬七千八百二十五元之支票一紙,詎原告屆期於九十年八月六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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