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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鎮富、廖威盛

  • 原告
    右記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0二號 原   告  右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富 被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之支 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被告以原告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 分,禁止原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嗣經第一、二審法院判決被 告就請求原告返還票據部分敗訴確定,原告乃聲請法院撤銷假處分,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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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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