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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0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0二號

原告
右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富
被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被告以原告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原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嗣經第一、二審法院判決被告就請求原告返還票據部分敗訴確定,原告乃聲請法院撤銷假處分,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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