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0二號 原 告 右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富 被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之支 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被告以原告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 分,禁止原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嗣經第一、二審法院判決被 告就請求原告返還票據部分敗訴確定,原告乃聲請法院撤銷假處分,業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