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亮宇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錫卿律師 張周菊妹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三五一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三五0地號土 地之界址,確定為如附圖二所示A-B連接實線。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請求確定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三五一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 三五0地號土地之界址如附圖一所示A-B線。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三五一地 號土地(重測前為豐原市○○段一五一之五地號,下稱三五一地號土地),與 被告甲○○所有坐落同段三五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豐原市○○段一五一之三 六地號,下稱三五0地號土地)相鄰。民國八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