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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亮宇

  • 原告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亮宇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錫卿律師 張周菊妹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三五一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三五0地號土 地之界址,確定為如附圖二所示A-B連接實線。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請求確定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三五一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 三五0地號土地之界址如附圖一所示A-B線。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三五一地 號土地(重測前為豐原市○○段一五一之五地號,下稱三五一地號土地),與 被告甲○○所有坐落同段三五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豐原市○○段一五一之三 六地號,下稱三五0地號土地)相鄰。民國八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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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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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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