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施工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О五號 原 告 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富 訴訟代理人 劉金礪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法定代理人 詹連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宏盈律師 林蕙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施工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九萬零一百七十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 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與被告就苗栗縣公館鄉楓仔坑 野溪整治二期工程,簽訂工程採購契約。依雙方簽訂之工程採購契約,其中施 工規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