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О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О五號
- 原告
- 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萬富
- 訴訟代理人
- 劉金礪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 法定代理人
- 詹連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盈律師
林蕙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施工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九萬零一百七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與被告就苗栗縣公館鄉楓仔坑野溪整治二期工程,簽訂工程採購契約。依雙方簽訂之工程採購契約,其中施工規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