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施工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О五號 原 告 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富 訴訟代理人 劉金礪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 法定代理人 詹連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宏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施工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記載,應更 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