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О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О五號
- 原告
- 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萬富
- 訴訟代理人
- 劉金礪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
- 法定代理人
- 詹連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施工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國九中 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 四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