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六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六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葉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葉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葉門公司)、丙○○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乙○○應給付原告八萬六千八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為葉門公司負責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與其胞兄即被告乙○○,因葉門公司重整股權,與原告訂立合約書,由原告投資葉門公司二百萬元,並約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依公司獲利程度來清償,(按原告表示利益分配每月二萬元部分未於本案起訴請求),原告交付前開資金時,被告丙○○均在場,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一)所示。
(二)又原告曾參加被告乙○○所招集之民間互助會,會期自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十日止,連會首計有會員三十五人,每月會款一萬元,採外標制,原告於九十年七月十日得標,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會款四十一萬三千七百元,惟尚有八萬六千八百元會款未給付原告,爰起訴請求判決如聲明(二)所示。
(三)被告乙○○對於尚積欠原告會款八萬六千八百元之事實已為自認,對於原告投資葉門公司二百萬元之事實固不爭執,惟以:原告投資二百萬元當時,葉門公司之負責人是伊,伊是以公司負責人之名義與原告訂約,伊妹妹丙○○是以前的負責人,這二百萬元並沒有約定清償期,只說公司有賺錢才還,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