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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八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
力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炎
被告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訴訟代理人
徐碧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肆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與被告簽訂工程合約書,由原告承攬台中縣大里市大里國民小學風雨操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三百十六萬元,並約定完工期限為一百二十日曆天,原告已依約完工,並經原告派員驗收合格完竣,惟被告尚有尾款三十四萬四千四百四十元及履約保證金七萬九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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