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四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四О號
- 原告
- 甲○○○住臺中
- 被告
- 葉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素珠
- 被告
-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零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