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曜卿
- 原告楊健助即甲○○
- 被告博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楊健助即甲○○ 被 告 博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曜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債務人即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 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庭期前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陸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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