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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二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二七號

原告
警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訴訟代理人
劉警棠
被告
甲○○即日上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貳千捌佰貳拾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計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二千八百二十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後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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