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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七一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七一六號

原告
鳴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憲
被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事業二部
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複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告
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木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壹仟元為被告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三鎰營造(一)被告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鎰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事業二部(下稱榮工公司)應給付二十七萬一千五百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收受款項。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方面:

⑴被告三鎰公司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一日止,陸續向原告鳴馬實業有限公司購買鑽石刀片、紅銅片、PVC管等機具類用品,金額共計二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元。又因被告三鎰公司向原告購買上述機具類用品,係施工用於被告榮工公司工地,榮工公司目前應付如明細表所示二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元給三鎰營造公司,故榮工公司依工程契約之履行契約給付工程款法律關係應付款二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元,又因被告三鎰公司積欠原告公司貨款二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元,故三鎰公司依買賣給付貨款法律關係應付原告二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元,則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自得請求被告榮工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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