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七八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七八七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被告
- 永豐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崑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甲○○主張:被告永豐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向原告承租坐落台中縣潭子鄉○○路六五號廠房一棟,租期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未料被告於承租期間對於租賃物未善盡保護管理之責,致系爭租賃物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於九十年十一月四日發生火災,並因而致系爭租賃物受損。依兩造間系爭契約第五條「危險負擔:乙方(即被告)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