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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七九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七九0號

原告
甲○○
被告
兆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龍
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即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中國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發票日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票號FY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對於被告之抗辯稱:本件支票係被告公司之財務經理張培粮出面向伊借款,其中參佰伍拾萬元係匯款至被告公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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