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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八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蔣榮福

  • 原告
    勤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八О二號 原   告 勤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榮福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元,折合銀元肆萬肆仟叁佰叁拾叁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捌拾捌元肆角,折合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伍元 (元以下 之單位依四捨五入法算至元之單位為止。),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 2、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 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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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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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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