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聲字第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聲字第七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和路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鄭國雄
- 訴訟代理人
- 邱勝財
- 相對人
- 商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源
- 相對人
- 雪樂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濱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計算書合計欄所示。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給付票款間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八七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計算書合計欄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柒佰捌拾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貳佰陸拾叁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 │ │ │(送達郵費) │ │ │ ├────────┼───────────┼─────────────┤ │合 計 │柒仟壹佰肆拾伍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