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村億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文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被告僱用之職員即訴外人楊傳傑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間向原告訂製「割草機馬達殼三組」之模具,總價金為三十萬元,兩造協議由被告出資備料費,原告則負責開模加工,加工費為十四萬六千元,原告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完成模具並交付予楊傳傑,惟被告至今尚未給付前述加工費予原告,爰起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對被告抗辯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