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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村億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文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被告僱用之職員即訴外人楊傳傑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間向原告訂製「割草機馬達殼三組」之模具,總價金為三十萬元,兩造協議由被告出資備料費,原告則負責開模加工,加工費為十四萬六千元,原告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完成模具並交付予楊傳傑,惟被告至今尚未給付前述加工費予原告,爰起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對被告抗辯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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