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四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四四號
- 原告
- 凱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成圃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拾捌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柒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叁佰叁拾壹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
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陸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