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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三0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三0二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世釋
訴訟代理人
陳泰穎
被告
臻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華
被告
金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伍仟參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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