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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七三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七三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被告
伸保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鎮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柯毅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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