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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再小字第一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再小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耀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八十九

年度豐小字第二五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前因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起訴。因再審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轉帳傳票,致再審原告受不利之判決,惟該轉帳傳票,業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五號刑事判決確定,證實確屬登載不實之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得提起再審之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三項規定,再審理由發生於判決確定後者,自發生時起五年內得提起再審之訴。為此,提起再審之訴,求為判決。

二、經查: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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