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再小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甲○○、耀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再小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耀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八十九 年度豐小字第二五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前因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 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起訴。因再審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 轉帳傳票,致再審原告受不利之判決,惟該轉帳傳票,業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 一六四五號刑事判決確定,證實確屬登載不實之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三項規定,再審理由發生於判決確定後者,自發生時 起五年內得提起再審之訴。為此,提起再審之訴,求為判決。 二、經查: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