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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榮星

  • 當事人
    甲○○○○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星 右原告與被告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四十萬九千九百三十元元折合銀元一十三萬六千六百四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一千五百零四元折合新臺幣四千五百一十二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 有新台幣四千四百六十七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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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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