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進律師
- 被告
- 萬味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木村
林明昌
鄭青茂
鄭宗献
鄭忠本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就台中縣潭子鄉○○段四八九地號土地及其上四0七建號建物於民國七十年期經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以豐登字第020691號收件並於民國七十年八月三日所設定權利價值新臺幣肆拾萬元,權利人萬味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存續期間壹年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甲○○ (一)原告甲○○主張:其為經銷被告萬味香食品股份有限公?q之商品,於民國七十年間與被告口頭洽訂經銷合約,並由原告提供坐落台中縣潭子鄉○○段四八九地號土地及其上四0七建號建物為擔保,為被告設定權利價值新臺幣四十萬元之抵押權,以擔保權利存續期限內即自民國七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七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止發生之貨款債權。嗣兩造因故未簽訂書面之經銷合約,被告亦從未提供商品供原告經銷,兩造即同意終止右開經銷合約。該契約既因終止而消滅,且無既存之貨款債權,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貨款債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詎被告僅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交予原告,迄今仍遲不履行塗銷登記義務,爰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萬味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年一月九日建三字第一五三一六五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解散後,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