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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簡賢坤

  • 當事人
    甲○○即新義發農產加工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甲○○即新義發農產加工廠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反訴之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萬二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百六十四 元,折合新臺幣七百九十二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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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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