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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七四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七四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律師
複代理人
蘇俊維律師
被告
甲○○即正鼎企業社
被告
上楨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李平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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