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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素媛

  • 原告
    坤甚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坤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媛 送達代收人 王峻宏 右原告與被告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參萬伍仟陸佰貳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玖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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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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