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二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二一號
- 原告
- 甲○○○住台中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確定界址事件,因有左列事項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